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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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羅至美老師遞補為本校113學年度校務會議代表

一、依據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選出代表之任期為一年,採學年制,連選得連任;如有退休、離職、借調、出國、休假、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應取消其代表資格,並依第三、四條之規定依序遞補。

二、曾敏傑代表於113學年度下學期休假研究,爰依上開規定由羅至美老師遞補,擔任本校113學年度校務會議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