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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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遞補官曉薇老師為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委員

一、依據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票選委員之任期採學年制,連選得連任一次,除教師代表任期為二年外,其餘代表任期一年。教師代表、助教及職員(含軍訓教官)代表如有退休、離職、借調、出國、休假、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應喪失其委員資格,並依第一項規定及新選委員選舉時得票數之高低,循序遞補,並以補足原任期。

二、113學年度校務發展委員會蔡龍保委員,於113學年度下學期休假研究,爰依上開規定由官曉薇老師遞補,任期至115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