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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校務發展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

一、本校113學年度校務會議代表,業自8月1日履新,爰依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改選作業。

二、投票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投票時間:113年9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至下午3時止。

(二)投票地點:三峽校區行政大樓6樓簡報室。

(三)各類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1、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國際事務長、進修暨推廣部部主任、各學院院長。

           2、票選委員:

             (1)教師代表:12名,由校務會議代表之教師及研究人員代表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就本校專任教授、副教授中選出,每年改選二分之一,本次選出6名。12名教師代表中,每一學院至少1人,專任教授、副教授未達2人(含)以上之學院,不在此限。每票圈選至多3人,以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人,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2)助教及職員(含軍訓教官)代表:1名,由校務會議之助教代表、職員(含軍訓教官)代表就本校助教、職員(含軍訓教官)選出1人。每票圈選1人,以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人,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3)學生代表:1名,由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互選1人產生之。

           3、校外學者專家:1名,由校長遴聘,其任期配合校長任期。

(四) 票選委員之任期採學年制,連選得連任一次,除教師代表任期為二年外,其餘代表任期一年。教師代表、助教及職員(含軍訓教官)代表如有退休、離職、借調、出國、休假、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應喪失其委員資格,並依前述規定及新選委員選舉時得票數之高低,循序遞補,並以補足原任期。

(五)開票方式:投票截止後,於投票會場當眾啟封,進行開票作業。

三、學生代表之推選事宜,請學務處協助辦理,並將名單送交秘書室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