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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115學年度專、兼任教師及職員工汽車停車證申請事宜

一、依本校交通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教職員工生申請汽車停車證,每人以1張為限。但專任教職員工於辦理停車證時,得同時備妥備用1台車輛之行車執照送驗,俾登錄於本校汽車管理系統備查。

二、批量申請案件,請各單位於115年7月10日前彙整名單並填具附件1申請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逕送總務處環境組審核及出納組繳款,再將申請表及繳款收據送行政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製作停車證。臺北校區申請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行政管理組協助審核及臺北出納組繳費,再將申請表檢送行政大樓一樓聯合服務中心製作停車證。

三、如逾115710日申請者,為個別申請案件,請填具附件2或附件3申請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及繳費後,將申請表及繳款收據檢送行政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製作停車證。

四、為簡化繳費作業,批量申請案件,請各單位多加利用本校線上繳費系統(https://cop.ntpu.edu.tw/#/),繳費後將申請表及繳款收據送行政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製作停車證。若各單位對線上繳費系統之使用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總務處出納組張小姐,分機:66363。

五、為縮短停車證申請時間,自115學年度起,請儘量避免使用「郵政劃撥」繳費,以利帳務核對。

六、考量新舊證換發作業成本,籲請同仁配合以申請1年期間之停車證,第1學期之停車證至多使用至1160131日止,逾期失效。

七、考量兼課老師開課因素,114學年度之舊證至多使用至115930日止,逾期失效(115101日起,未辦妥新學期之停車證者,將逕行取消停車管理辨識資料,依本校對外收費標準辦理)。

八、115學年度三峽暨臺北各校區停車收費標準,專兼任教職員工生每學年收費新臺幣(下同)1,200元(每學期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