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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

GENERAL.
研究發展處訊息

國立臺北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113.11.13)

國立臺北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

 

108年926108學年度第1學期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108年1023日第5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8年1113日第46次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1025日第60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11年1214日第53次校務會議第2次延續會通過
112年1115日第55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1113日第58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研發能量,整合跨領域資源,並規範研究中心之設置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國立臺北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統籌新設研究中心審核、既有研究中心考核等相關事宜。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學術副校長兼任主任委員、研究發展長兼任執行長,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校內外學者專家(其中校外學者專家至少一人),簽請校長聘任組織之,委員每任任期二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於每年35月間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除應出席委員外,必要時得邀請校外專家學者、校內相關業務單位列席,討論審議下列事項:
一、研究中心未來發展方向之擬定建議。
二、審核研究中心年度成果報告及進行年度成果綜合考核。
三、研究中心績優獎遴選。
四、中心成立、整併、降級或裁撤案及其它有關中心發展之事項。
研究中心前一年度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至研究發展處。

第四條
研究中心依其性質分類如下:
一、校級研究中心:為配合政府政策或推動重大校務,由校長交付設置,或由跨系(所)院之教師提出規劃申請,以長期性研究發展與跨領域合作,建立研發特色為目的,並對外爭取大型跨領域整合型研究計畫;或學校發展之任務導向為主。
二、院級研究中心:由教師依其專長或研究需求提出規劃申請。 

第五條
本校研究中心之設置,須由相關單位提交設置計畫書及設置辦法,其內容應包括:
一、設置計畫書:成立目的、組織架構、中心定位、業務範圍、運作空間、財務規劃(含經費來源)、預期成果、相關單位配合措施,計畫書內容應涵蓋校內外相關資源投入、運作現況及以往具體研究績效等。
二、設置辦法:設置目的、組織、中心主任及相關人員選任方式、任期與考核方式、經費來源等。

第六條
校級中心之設置,由跨系(所)院之所屬教師共同擬訂設置辦法及規劃書送研究發展處,提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委員會審議成立,並簽請校長核准後,依本校相關程序修訂組織規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院級中心之設置,擬訂設置辦法及規劃書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研究發展處提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委員會審議成立,並簽請校長核准後,依本校相關程序修訂組織規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七條
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給自足與自行籌措為原則,並納入校務基金,依相關規定辦理。 惟若執行本校各單位相關業務,則由各單位相關經費支應。

第八條
研究中心每年必須向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成果報告。內容包括年度執行成果、資源之使用、研究成果、服務成果、次年度之工作規劃。

第九條
為強化中心執行績效,各中心每年應定期自我評鑑,並由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委員會依各中心前2年度收入總額,進行年度成果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區分:
一、合格:中心前2年度所承接委託研究計畫、研討會、人才培訓、技術轉移金、專利授權金、捐助款及其他收入總額,院級中心200萬元以上,校級中心300萬元以上者。
二、待觀察:中心前2年度之收入總額未達前款合格標準者。
凡連續兩年列為待觀察者,經委員會議決予以降級、整併或裁撤。
中心設立未滿二年者得不受考核。

第十條
中心綜合考核之收入總額,認列原則如下:
一、「本校自籌收入」之補助經費,不予認列。
二、「本校自籌收入」之補助經費,若為校方委託之專案計畫,經完備之行政程序(會議紀錄或核定簽呈)後,認列補助經費之50%
三、獲校外單位核定補助計畫經費,認列計畫全額經費(含校方配合提列之配合款)。
四、非以中心名義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不採計認列為中心績效。
五、已執行完畢並辦理結案之計畫,僅同意認列為原執行單位(含原協同執行單位)之績效,並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前,提出原/協同執行單位貢獻比,結案後不得更改。
六、研究計畫之以計畫核定執行日及簽約金額為認列年度及額度,多年期計畫自計畫核定執行年度起,於原核定執行期間內得平均計畫執行金額後分年認列額度。

第十一條
為鼓勵中心提升財務績效、增進運作效能,自本法生效日當年度起,每二年辦理乙次研究中心績優獎遴選。以遴選當年度之前二個會計年度研究中心收入總額扣除年度成果綜合考核合格標準金額後,超出金額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最多之前二個中心,由校長頒贈獎金及獎狀並公開表揚,獲獎之中心主管可獲頒中心主管獎勵金,前述獎勵名額並得從缺。
一、第一名
發給中心獎金新臺幣6萬元及獎狀乙幀;中心主管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
二、第二名
發給獎金新臺幣4萬元及獎狀乙幀;中心主管獲獎勵金新臺幣1萬元。
中心獎金供中心運作使用,運用於下列項目:
一、購買研究設備、耗材及其他因教學研究所需之事務費用。
二、為協助研究計畫執行需要,聘請研究人員、助理、獎助生、臨時工或工讀生所需之相關費用。
三、為教學研究需要,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校講座、參與會議、合作研究或實驗指導費用。
四、為教學研究需要,申請或應邀至境外開會、參訪、訓練、研究或實驗所需之差旅費或相關費用(須附相關邀請書或計畫書,並於事後繳交成果報告)。
五、研究發展處所訂定相關學術補助及獎勵辦法核定之補助暨獎助費用。
六、專案人力之人事費用。
七、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
中心主管獎勵金含補充保費等學校公提部分。
本辦法獎勵所需經費由本校自籌收入支應。

第十二條
研究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降級、整併或裁撤:
一、經研究中心主任提出降級、整併或裁撤申請,並經委員會審定者。
二、經年度綜合考核,連續兩次列待觀察者,由委員會議決予以降級、整併或裁撤。
三、經委員會確認研究中心運作違反原核准之設置目的或本校相關法令者,由委員會議決予以裁撤。
前項所稱降級,指校級研究中心改列為院級研究中心。
經委員會議決為降級或整併之研究中心,應自行尋找預計歸屬或整併之單位,取得共識並提出規劃書後,於下一次委員會召開時提出審議,未提出或審議未通過者視同裁撤。
研究中心進行降級、整併或裁撤者應依本校相關程序修訂組織規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同時進行各項業務結束作業(包括財產移轉、空間歸還等),惟得將接獲降級、整併或裁撤通知前已簽訂合約之計畫執行完畢。
中心整併或降級規劃書準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應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提請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