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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研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 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第1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2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3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2. 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以及使教職員工瞭解專業倫理規範規定,教育部研編旨揭指引提供參考,請本校教職員工研讀旨揭指引,並於執行職務及與學生互動時,恪遵相關專業倫理規範。